、民众安乐,为何不能继承皇位?宪法应预留弹性空间,而非死守百年前的成规。”
这场辩论持续了整整一个月,各国代表援引本国案例、历史典故、现实困境反复博弈。宁国代表们提出折中方案:养子继承权仅限于本国皇室已经绝嗣,并且的确因为制度和思想理念的原因,不适合由其他国家的宗室担任皇帝,那才可以收养养子。
且养子需在继位前完成 “宗室礼仪培训”,既保留 “朱家主导” 的底色,又为非宗室养子留下余地。这一方案最终被纳入讨论稿。
为推动共识形成,大明联邦事务总理朱瞻塙下令整理联邦各国的继承案例,编纂成《大明联邦继承制度史料汇编》。
汇编中详细记录了三类特殊情况:一是 “兄终弟及”二是 “旁支入继”三是 “养子继位”,即南元国脱脱不花的案例。继承制度的灵活性与联邦的稳定并非对立关系。
最终,在朱瞻塙的斡旋下,宪法第一条 “继承制度” 达成共识,条文如下:
大明联邦各国君主的继承权,优先由嫡长子享有;无嫡子时,依次由嫡次子、庶长子、亲兄弟继承。
若上述顺位均无合适继承人,君主可依法收养养子,养子需满足:年龄低于五岁、经本国议会批准、在联邦议会备案、宣誓遵守联邦宪法,保证继承国家宗庙,不给生父任何优待。
养子的血统不限,但需在继位之前完成 “联邦基本礼仪” 培训,由联邦最高法院颁发继位认可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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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国继承制度若与本条款冲突,需在宪法生效后三年内完成修订,确保符合联邦统一原则。
条文通过的那天,玄中城议事大厅的气氛异常平静。没有欢呼,没有掌声,各国代表脸上更多的是如释重负。
朱瞻塙在总结发言中说:“这一条款,既守住了‘朱家主导的底线,也为未来留下了空间。联邦的存续,终究要靠各国在规则内合作,而非靠血脉强行捆绑。”
宪法的其他条款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快速推进。第二条明确联邦与各国的权责划分:国防、外交、跨洲交通等事务由联邦统筹,教育、税收、地方治理等由各国自主决定。
第三条规定联邦议会的组成方式:六大强国各占十席,中小藩国按人口比例分配三十席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;第四条确立 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 原则,废除 “贱籍” 制度,规定 “凡联邦公民,无论出身,均享有同等权利”。
这些条款的制定,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逻辑:在承认各国差异的前提下,建立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。
正如大明联邦前任总理朱瞻壑在宪法草案序言中所写:“大明联邦的存在,非因单一制度,而因共同追求 —— 让工业兴邦、让民生安乐、让文明延续。宪法的意义,在于为这一追求划定边界,而非限定路径。”
当宪法草案最终提交表决时,赞成票占比达 78%。反对者多为传统派,但他们也承认,这已是当前形势下能达成的最佳方案。朱瞻塙宣布,宪法将在各国完成批准程序后正式生效,预计一年内完成全部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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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0章 联邦宪法[2/2页]